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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

发表时间:2023-05-25 10:10

来源:广东省住建厅

去年年底,住建部出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4月19日,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同时发布了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

今日,广东省住建厅按照住建部发布的文件精神,发布了《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厅发布的此通知内容与上文住建部同名通知内容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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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建厅: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新设立、增项、延续)申请,资质变更、注销等其他事项正常受理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标准》实施意见及我厅制定的实施细则出台后,及时启动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应资质审批业务。

二、我省按照原标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企业可自行在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址:https://skypt.gdcic.net/#/user/home)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三、我省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通过核定后获得的新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其原资质证书作废

此前,广东省住建厅曾发文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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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



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电子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持有纸质资质证书的企业请在三库一平台申请换证,有效期自动延期。

2023年3月30日,有网友在广东省住建厅咨询三级资质延期问题,住建厅于3月31日回复。

:您好。我司有叁级总承包资质在2023年9月到期,到期后资质有效期是否自动顺延至2023年12月31日?谢谢。

您好。您的来信我厅已收悉。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第二条,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企业在省内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持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和住建部(建办市〔2021〕30号)文件即可,不需要四库一平台有相关信息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住建部令第57号:自3月1日起,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2022年12月29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此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此外,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首次提出: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其他重点如下: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五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处罚情形详见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