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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全面核查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专项核查+招投标环节资质核查+常态化动态核查,此地将开展规范建筑领域市场行为专项行动!

发表时间:2023-03-15 09:28

来源:浙江住建厅

近日,浙江省建设厅对申请转移我省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省内申请资质转移的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了资质动态核查,公布了一些不合格资质企业名单。
  • 关于对申请转移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企业的公告(第一批)
  • 关于对申请转移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企业的公告(第二批)
  • 关于省内申请资质转移的建设工程企业动态核查不合格的公告

今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省建筑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优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通知》要求分批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强化招投标环节资质核查,以及建立常态化动态核查机制。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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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核查时间4月3日,整改完成时间5月4日;核查对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2023年以来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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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核查时间5月5日,整改完成时间6月4日;核查对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2022年度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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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核查时间6月5日,整改完成时间7月4日;核查对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2022年以前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对确为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该类别资质的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不得承揽该类别资质相对应的新工程。整改复核不通过或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省厅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图片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13日

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提升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大会精神,大力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优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企业做优做强做精做专,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坚持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加大对建筑企业培育支持力度,指导企业提升核心竞争优势,紧盯建筑市场突出问题和行业乱象,扎实开展专项排查整治,保持高压态势,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利用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非法牟利破坏行业秩序乱象,促进建筑市场公平规范有序,为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最优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瞄准企业之急、企业之难、企业之盼,靶向发力、精准帮扶,实施建筑强企升级行动,健全示范企业分级培育机制,2023年力争培育总承包省级示范企业达到120家以上、专业承包省级示范企业达到50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30家,指导新增特级企业5家、超百亿元产值企业5家。瞄准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一批参与不法资质买卖和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建筑业企业建立常态化动态监管机制,营造公正清朗的建筑市场环境。

三、工作措施

(一)培育壮大我省建筑业企业。引导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兼并重组、体制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做优做强”总承包企业;通过优化配置、合理分工、科技创新,引导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持续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新认定一批综合实力、竞争力强的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特点突出、创新性强的专业承包示范企业。推动省内外央企、国有企业与本地示范企业强强联合、战略合作打造行业龙头,形成我省建筑业升级转型新亮点。

(二)深化惠企政策直达和服务机制。持续推出企业急需、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不定期开展“政策直通车”服务活动,及时解读政策要点,面对面解决企业资质审批、人员业绩入库、混改及联合体项目实施等“急难愁盼”问题,打通政策入企“最后一公里”。 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和重大问题“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手把手帮助企业明晰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精确指导、精准帮扶,构建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切实提高企业获得感、满意度。

(三)开展专项核查并建立动态核查机制。一是开展建筑企业资质集中专项核查。2023年3月-7月,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分批次开展专项核查,核查对象按比例随机抽取。核查不合格的,由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该类别资质的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不得承揽该类别资质相对应的新工程;逾期仍未到达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由我厅撤回相应资质(详见附件1)。二是强化招投标环节资质核查。联合纪检监察、发改等部门,对参加投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全面核查,源头规范招投标市场,遏制围标串标行为三是建立常态化动态核查机制。加强建筑业企业的常态化动态监管,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和重复注册人员、出租出借资质资格、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各类情形的建筑业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全面核查资质情况。

(四)持续开展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聚焦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规避招标、招标条件“量身定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堵塞监管漏洞,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长效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五)坚持数字赋能提升监管水平。加快推动“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与“浙里建”、招投标2.0系统、发改3.0投资系统和“资质清爽办”等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行总承包合同网签模块上线运行,减轻企业信息填报负担,提升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形成全省贯通的工程项目全链条线上监管体系。强化数据分析研判,实时比对筛查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信息,发现不匹配异常数据,及时预警并依法依规介入调查处理,实现常态化智能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梳理本地区重点扶持企业名录,加强企业对接,主动帮扶。要按照全省统一核查规则,对省级专项核查认真部署,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仔细审核企业上传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督促整改工作。同时,要制定本地区核查整治方案,对设区市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建筑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请各市落实专人负责,于3月20日前汇总所属县(市、区)资质动态核查责任人名单(附件2)报我厅市场处,便于开通系统账号;于7月15日前将资质专项核查和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我厅市场处。

(二)严明工作纪律。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指导,在核查整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实行谁处理、谁负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我厅将对各地开展督导服务,对存在无依据修改核查结论、未及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虚报、瞒报的地区,约谈相关责任人;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列入“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予以公布。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从优化营商环境、净化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高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充分认识开展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建立常态化动态监管机制和建筑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形成有利于专项行动开展的舆论氛围,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厅市场处联系人:0571-81050843;“建筑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支持:0571-83731896,0571-83736951。

附件:1.附件1 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和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细则.docx

2.附件2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责任人名单汇总表.docx


附件1

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和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细则

一、核查整治对象和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

1.核查对象: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省级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资质和通过重组、合并、分立以及跨省变更等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

2.核查内容: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有关要求,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条件核查企业净资产、技术装备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并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内容。有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要求的,还需核查个人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条件。

(二)建筑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1.整治对象:(1全省房建市政领域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是涉及投诉举报或涉嫌违法违规的项目,重点工程、重大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等规模较大或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项目。(2)参与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含省外入浙企业)。

2.整治内容:(1重点检查招投标领域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行为,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监理单位超资质、出借资质承接业务和转让工程监理等行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挂靠及项目现场到岗履职情况,项目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等。(2)检查参与投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满足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技术装备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条件,以及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内容有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要求的,还需核查个人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条件。

二、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3月)

1.企业资质情况自查自纠。企业按照已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对照核查内容进行自查,同时登陆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息备案模块(网址https://jzsc.jst.zj.gov.cn/webserver/app/index.html)完善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上传企业最高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当期合法企业财务报表)、技术负责人(含个人业绩)、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和厂房(上传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设备购置发票等证明材料)等相关信息,报属地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到技术装备要求的,登录浙里建(网址:https://www.zhelibuild.com)完善设备信息,具体操作说明登录浙里建下载。

2.建筑市场突出问题自查自纠。建设单位会同各参建单位,对照《建筑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检查表》(附后)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提前自纠行为从轻处理。

(二)核查处理阶段(20234-7月)

1.开展资质专项核查

1)核查安排。本次核查采取全省统一核查时间、统一整改时间,通过建筑市场监管系统操作实施各设区市负责督促所辖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时登录系统信息备案审核模块所属企业上传的净资产、厂房、人员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动态核查模块完成企业的责令整改督促及复核工作。核查分三批开展,第一批核查时间43日,整改完成时间54日;核查对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2023年以来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二批核查时间55日,整改完成时间64日;核查对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2022年度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三批核查时间65日,整改完成时间74日;核查对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2022年以前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2)核查结果处理。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在批次规定的核查时间,按比例随机抽取核查资质,固定当天数据,生成初步核查结论,推送至属地主管部门监管端账号。各地主管部门及时登录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动态核查模块,确认核查结论。初步核查结论有误的,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将结论调整为核查通过;确为不符合要求的,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将核查状态调整为限期整改中对外公布。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会在各批次整改到期时间,统一核验整改情况,生成整改结论,经各地主管部门复核后对外公布。整改复核不通过或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由我厅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该类别资质的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不得承揽该类别资质对应的新的工程项目。

2.开展建筑市场突出问题督查

1)核查安排。我厅将组织若干检查组赴各地开展督查,原则上每个设区市随机抽查不少于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1个项目。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2)核查结果处理。建筑市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责令整改、扣除信用分或给予违法主体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处罚信息要于处罚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建筑市场监管系统”---“诚信管理模块进行公开。涉及到投标企业资质不符合标准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条件的,由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37月后)

全面总结核查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深入研判分析,查漏补缺。巩固专项核查成果,建立常态化动态监管机制,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建筑市场规范、透明、有序的政策措施。